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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大脑正在泄密?神经数据的属性界定与保护路径

科思律师事务所 · 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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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机接口技术是通过在大脑与外部环境之间建立一种全新的不依赖于外周神经或肌肉的交流与控制通道,从而实现大脑与外部设备的直接交互的技术。

其工作流程包括脑电信号的采集、处理、输出和执行,最终再将信号反馈给大脑。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大脑与外部设备直接相互作用的系统都可以被视为脑机接口系统。因此可以将其分为侵入式①、半侵入式②和非侵入式③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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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https://doi.org/10.1007/s12551-023-01138-6

注:

①侵入式:需通过开颅手术将电极植入大脑内部因贴近神经细胞,能精准捕捉信号。

②半侵入式:电极置于颅骨内但不接触脑组织,风险低于侵入式,信号质量较好,可用于解码语言、运动等意图。

③非侵入式:通过头戴设备如脑电图耳机采集信号安全便捷。信号需穿透头皮与颅骨,会出现衰减且杂音较多。

在全球范围内,脑机接口技术正迎来爆发式发展。截至2025年6月,全球已有7人植入了马斯克旗下Neuralink的侵入式电极设备,可以实现通过意念作画、打游戏[1],同时该项目已经在英国启动关键性临床试验,进一步验证其可通过意念操控计算机及电子设备的脑机接口芯片[2];由北京脑科学与类脑研究所和北京芯智达神经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研制的“北脑一号”智能脑机系统已完成国际首批柔性高通量半侵入式无线全植入脑机系统的人体植入,进入临床验证阶段,目前已完成5例患者植入,下一步将启动50人左右规模的临床试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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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https://x.com/deedydas/status/193873075775069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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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脑一号”智能脑机系统无线体内机,尺寸仅硬币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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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CNN

那么,作为脑机接口的重要数据内容,通过设备获得的电信号,也即神经数据,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又应当通过何种方式予以保护?

01

什么是神经数据?

神经数据由广义上的脑数据(有关人脑结构和功能的神经成像数据、脑电生理数据与从脑以外其他神经系统活动中获得的数据)以及机器学习对前述脑数据进行解码后,在不同处理目的下产生的有关个人的健康状态、行为状态(包括与肢体、语言有关的意图)与心理状态(与认知、情感有关的心理活动)的推断数据构成。[4]

02 神经数据的性质

1

是个人信息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

📍 所以我们得出第一个问题:神经数据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则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其中包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第二个问题:神经数据是否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

根据神经数据的广义定义,神经数据包括脑数据和解码后的推断数据。

脑机接口采集的数据常包括用于表征人类神经信息的EEG信号、MEG信号等,如同指纹一般,每个自然人的脑电波都具有独特性。[5]在固定测量条件下,不同个体的脑电图会呈现出有差异的“脑纹”,可有效指向特定个人,是一种有效的生物识别标识符,与自然人存在天然对应关系,故而神经数据具有可识别性,且可以单独识别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而对于解码后的推断数据,识别后可以反映出个人的财产、性倾向、健康状况等内容,这些信息可以间接关联到个人身份。

因此,从定义和特征来看,神经数据属于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且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2

是敏感个人信息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在《科罗拉多州隐私法》(H. B.24 - 1058号法案)[6]《A/HRC/58/58: 从隐私权的角度监管神经技术和神经数据处理的基础和原则 - 隐私权特别报告员安娜·布里安·努格蕾蕾斯的报告》[7]、及第46届全球隐私大会(GPA)的报告[8]中均有相关规定和论述认为,神经数据是高度敏感的个人数据,应当受到更为严格的保护。

但正如个保法中的规定,并非所有个人信息都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神经数据亦是如此。

例如,按照用途将脑机接口分为“通信与运动型脑机接口”④和“治疗型脑机接口”⑤,[9]在一些仅用于辅助肢体运动康复的脑机接口应用中,所采集的简单运动相关神经信号,其敏感性相对较低。若此类信号仅反映基本的肢体动作意图,且泄露后不太可能对个人的人格尊严、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那么可将其归为一般个人信息 。

据此可知,神经数据中的部分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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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o top-level categories of an application-based taxonomy for BCIs.

图片来源:https://doi.org/10.1038/s41551-024-0132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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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④通信与运动型脑机接口:主要指在大脑与数字或物理设备之间传输信息的技术,以控制它或接收信息。这个类别与“神经假体”同义,包括感觉、运动和语言脑机接口。

⑤治疗型脑机接口:旨在改变脑活动以缓解医学状况(如‘癫痫脑机接口’或‘精神病脑机接口’)症状或恢复或改善脑功能(如‘康复脑机接口’)的技术。此类别包括传统的神经调控技术(如深脑刺激器,如果脑刺激基于执行计算的电子设备)但不包括传统‘开环’神经调控的形式,因为后者缺乏计算步骤。

3

属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吗?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了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私密信息”基本构成要件如下[10]:

💡 主观要件:不愿为他人知晓(民法典第1032条)

💡 客观要件:隐秘性(“没有被不特定的多数人”知道)、私人性、可识别性、记录方式特定性

主观层面,神经数据直接映射着个体大脑的活动细节——从神经元的放电模式到脑区的协同运作,从逻辑推理、记忆提取等认知过程的动态轨迹到喜怒哀乐等情感波动的神经编码,这些信息构成了个体意识与精神世界的核心载体,触及了人类最私密、最核心的私人领域。无论是对特定事件的隐秘思考、对他人未公开的情感态度,还是个体的深层记忆,这些通过神经数据所呈现的内容,往往是信息主体内心深处极力守护、不愿被外界窥探或公开的隐私范畴。

客观层面,神经数据的各项特征同样符合私密信息的构成要件:

其一,神经数据产生并潜藏于个体的神经系统活动之中,无法通过常规感官直接感知,若不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外界难以获取或知晓,始终处于相对封闭的未公开状态;

其二,它与个人专属的生理机制(如独特的神经连接模式)和心理活动(如个性化的思维方式、情感阈值)深度绑定,是个体区别于他人的生物与精神标识,具有不可替代的专属属性;

其三,正如前文对“脑纹”所展现的独特性的论述,每个人的脑电波模式、神经活动特征具有高度个体差异,能够像指纹、虹膜一样直接或间接指向特定自然人,成为识别个体身份的重要依据;

其四,记录方式具有特定性,神经数据的获取必须依赖专业设备进行采集,并以电子信号等特定形式被记录和存储,而非通过日常观察或简单记录即可获得。

综上,神经数据属于私密信息的范畴。

03 神经数据的保护路径

1

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出发的保护路径

📌 充分告知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告知义务,要求处理者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信息主体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内容,而神经数据作为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其告知义务更需严格履行。在第46届全球隐私大会的报告中也进一步强调,神经技术开发者与从业者应当建立清晰且基于充分知情的同意流程,明确说明数据收集的性质、个人信息的预期用途以及相关风险与收益——这意味着在脑机接口设备使用、神经科学研究等场景中,处理者不仅需告知神经数据采集的具体技术手段(如EEG或MEG的应用),还需详细解释数据将用于疾病诊断、行为分析还是科研实验,以及可能存在的信息泄露、被滥用等风险,确保信息主体在完全理解的基础上作出自主选择,真正实现“知情同意”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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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Resolution on principles regarding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neuroscience and neurotechnology》46th GPA: Neurotechnology developers and practitioners should implement clear and informed consent processes that outline the nature of data collection, the intended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any associated risks or benefits.

📌 必要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确立了“最小必要”原则,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这一原则在神经数据的保护领域也尤为关键。全球隐私大会报告中也明确提出“Only the minimum necessary neurodata should be collected and processed for the intended purpose”。

举例而言,在利用脑机接口技术辅助肢体康复时,处理者仅需收集与肢体运动意图相关的神经信号,而无需采集反映患者情感状态或认知活动的神经数据;在科研场景中,若研究目的是分析特定脑区的功能连接,则不应无差别采集全脑范围的神经活动数据。通过严格限定收集范围,既能避免对信息主体隐私的过度侵扰,也能降低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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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条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Resolution on principles regarding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neuroscience and neurotechnology》46th GPA: Only the minimum necessary neurodata should be collected and processed for the intended purpose.

📌 保存期限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全球隐私大会报告中也提出相应要求,神经数据的保存同样需遵循这一原则。

这意味着当神经数据完成其预设用途后,处理者必须及时予以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不得无期限留存,通过限定保存期限,从时间维度上减少神经数据被泄露或滥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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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Resolution on principles regarding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neuroscience and neurotechnology》46th GPA: Neurodata that is no longer necessary for serving the intended purpose should be deleted.

📌 单独同意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神经数据作为兼具生物识别信息与健康信息属性的高度敏感数据,处理者在收集、使用神经数据时,不能将其同意条款嵌入一般服务协议中,而需通过单独的书面文件、弹窗等形式,明确向信息主体提出请求,由其单独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然而,对于某些可能存在认知障碍或者无法通过语言、动作明确表达知情同意的群体(如患有阿尔兹海默病、偏瘫导致丧失语言和行动能力的患者)而言,应当通过何种渠道取得充分自主同意依然是一个问题。此外,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他们的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本身就是不稳定的,那么又应当如何获得持续的知情同意也值得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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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 撤回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赋予信息主体撤回同意的权利,这一权利同样适用于神经数据的处理场景。具体而言,信息主体在作出同意后,若发现神经数据的处理超出了告知范围,或认为自身隐私面临风险,有权随时撤回同意,处理者需立即停止数据处理活动,并根据信息主体的要求删除已收集的数据(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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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2

从民法典隐私权角度出发的保护路径

目前学界对于神经数据隐私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基于原有权利的扩大解释说,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的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二是设立新权利,如“脑隐私”[11]“精神隐私权”[12]“神经权利”等新型人权,但是,这种主张并未突破传统隐私权理论的理论基础,也没有提出新的值得保护的利益[13]。同时,目前的神经解码技术尚未发展到可以广泛落地应用的程度,通过隐私权进行保护也足以实现目的。

目前,对于神经数据的认知与保护仍然处于争论阶段,各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知。然而,当人类的自由意志成为机械的载体时,认知自由的边界又该从何树立?当人开始允许无意识让渡隐私,又该如何平衡身体层面的自由和隐私层面的自由,在探索技术极限的同时,人类的主体性同时值得关注。

参考资料

[1] 刚刚,马斯克切脑全场震撼!插脑只要1.5秒,26年治愈失明,28年全人类变AI:https://mp.weixin.qq.com/s/Y3McbgpcPR_Qw4HKnaKbQg

[2] Neuralink脑机接口,在英国启动临床:https://mp.weixin.qq.com/s/QL4aYeCgH_Il_CpnhSIe6Q

[3] CNN报道:“北脑一号”智能脑机系统比肩世界前沿:https://mp.weixin.qq.com/s/n_s_0llNNFSnGkTDxcZung

[4] 杨嘉祺:神经数据开放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

[5] Blair C. Armstrong, Maria V. Ruiz-Blondet, Negin Khalifian, Kenneth J. Kurtz, Zhanpeng Jin, Sarah Laszlo,Brainprint: Assessing the uniqueness, collectability, and permanence of a novel method for ERP biometrics,Neurocomputing,Volume 166,2015,Pages 59-67,ISSN 0925-2312,https://doi.org/10.1016/j.neucom.2015.04.025.

[6] 《科罗拉多州隐私法》(H. B.24-1058号法案)section1(1)(d):Data concerning the activity of the human brain and wider nervous systems, or "neural data", is extremely sensitive and can reveal intimate information about individuals, including information about health, mental states, emotions, and cognitive functioning

[7] 《A/HRC/58/58: 从隐私权的角度监管神经技术和神经数据处理的基础和原则 - 隐私权特别报告员安娜·布里安·努格蕾蕾斯的报告》33 神经数据是高度敏感的个人数据。

[8] 《Resolution on principles regarding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neuroscience and neurotechnology》: In this sense its processing should be prohibited unless certain conditions are met; given that neurodata would in most cases constitute health data, and when allowing the unique identification of a person would constitute a permanent form of biometric data, they should be treated as highly sensitive personal data.

[9] Robinson, J.T., Norman, S.L., Angle, M.R. et al. An application-based taxonomy for brain–computer interfaces. Nat. Biomed. Eng 9, 789–791 (2025). https://doi.org/10.1038/s41551-024-01326-z

[10] 张芷维: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界分:私密信息的司法判定标准,《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13卷(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文集)

[11] P.López-Silva, A. Wajnerman-Paz, F. Molnar-Gabor. Neurotechnological Applications and the Protection of Mental Privacy: An Assessment of Risks. Neuroethics, 2024, 17(2).

[12] 张曼: 脑隐私法律保护的制度建构,东方法学,2023,(5)。

[13] 陈鲁夏:精神隐私可以成为新兴权利吗?环球法律评论,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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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入门篇

法律人使用AI的12大核心技能

一、起步指南:快速使用DeepSeek的步骤

二、了解提示词:让AI听懂你的话

三、定身份:让AI“入戏”

四、讲背景:让AI真的懂你

五、提要求:让AI行动起来

六、结构输出法:让AI“按规矩办事”

七、样本示范法:给AI“参考答案”

八、任务分解法:复杂任务化整为零

九、提问迭代术:与AI的“深度对话”

十、模型对比法:AI“专家会诊”

十一、风险把控:筑牢风险防火墙

十二、价值锚定:树立正确的AI价值观

第二章 基础篇

法律人使用DeepSeek的21大应用场景

一、法律人使用DeepSeek独门心法

二、辅助撰写类案检索报告

三、辅助撰写案件汇报提纲

四、辅助撰写调研报告及检察(司法)建议

五、辅助分析侦查(调查)数据

六、辅助撰写侦查(调查)方案

七、辅助对犯罪嫌疑人画像

八、辅助制作侦查(调查)讯问笔录提纲

九、辅助撰写审查报告

十、辅助量刑测算

十一、辅助撰写起诉书

十二、辅助撰写庭审讯问、询问提纲

十三、辅助撰写公诉意见书

十四、辅助撰写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十五、辅助撰写刑事抗诉书

十六、辅助撰写刑事会见提纲

十七、辅助撰写质证意见

十八、辅助撰写辩护发问提纲

十九、辅助撰写辩护词

二十、辅助撰写审理报告

二十一、辅助撰写裁判文书

二十二、辅助撰写民事调解书

第三章 进阶篇

法律垂类AI工具的20件法宝

一、法律检索:以秘塔AI搜索、微信AI搜索为例

二、合同审查:以案牍×法天使智能合同审查系统为例

三、合同管理:以飞书多维表格为例

四、整理视听证据:以通义听悟为例

五、模拟法庭实训:以北大法宝模拟法庭为例

六、法律文书写作:以AlphaGPT为例

七、法律翻译:以智谱清言、腾讯会议、沉浸式翻译、DeepL为例

八、阅读法律材料:以豆包浏览器插件为例

九、撰写公文:以DeepSeek、新华妙笔、WPS AI为例

十、知识管理:以Get笔记、ima、“律AI多”为例

十一、实现文本可视化:以Mermaid为例

十二、实现多端协作:以微信AI输入法为例

第四章 腾飞篇

法律人使用AI加持IP的10大战法

一、书课视频一体化打造法律人IP的基本方法

二、用AI起书名

三、用AI整理书稿目录或授课框架

四、用AI辅助写作

五、用AI快速制作PPT课件

六、用AI为视频号选题

七、用AI快速生成短视频文案

八、用AI快速剪辑短视频

九、用数字人提升视频号效率

十、用AI提升网络曝光率

第五章 高阶篇

法律人的两大AI终极武器:智能体与本地化部署

一、Manus的崛起:AI智能体颠覆传统法律工作

二、零代码实战:30分钟打造你的“免费法律咨询助手”

三、开庭管理革命:DeepSeek+飞书实现“一键无忧”

四、团队任务自动化:DeepSeek+飞书高效管理团队任务

五、本地化部署:数据安全的核心方案

六、极简三步走:手把手教你部署本地化模型

七、君子务本:AI浪潮中法律人的价值锚点

附录

一、AI产品简介

二、法律AI产品简介

三、法律人必备AI资料包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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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上海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附政策原文)

Web3+AI应用的五大方向与现实案例

Grok 新上的 AI 视频生成,自带「擦边」模式,马斯克靠「踩黄线」称霸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