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通过摇一摇不慎打开某宝6次
又到一年一度“双十一”。每年到了购物季,我们都要感慨,通过手机各个APP的摇一摇开屏广告跳转到购物软件的速度,可能都要比直接打开某宝、某东快得多......

每一个最后在购物软件相遇的人,应该都想说一句“我发誓,我刚才真的一点也没有动!”,但手机还是这么水灵灵地从一个APP跳转到了另一个购物APP。
最近有博主吐槽如下,结合评论,真的有被笑到。

每到购物季,这类摇一摇广告就越发猖獗。除了忍受首次打开APP的摇一摇开屏广告,现在更是进化到了每切换一次APP,就要忍受一次摇一摇广告。
摇一摇跳转广告,主要调用的是手机的陀螺仪、加速度等传感器权限。
网络上也有不少教大家怎么关闭手机摇一摇广告的教程。主要有这么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手机设置中对获取加速度传感器信息权限的APP进行关闭;另一种是在手机APP内关闭“允许开屏摇一摇广告”或关闭“允许APP广告访问传感器”的选项。
但我们真的没有办法治治跳一跳广告了吗?
有这么一群的法学生看不下去了,他们选择将大厂告上法庭。

太好了,是法学生,我们有救了
1.武大法学生诉美图秀秀案
2023年2月,武汉大学的一名在校法学生张馨月,因不满美图秀秀的摇一摇开屏广告而诉至法院。张馨月在使用美图秀秀期间,发现无论是在走路、乘车,还是身体正常摆动的情况下,都会跳转至购物软件。根据张馨月提交的视频证据,美图秀秀APP在用户正常行走和原地坐下的非主动触发跳转的情况下,都会触发APP的跳转。
对于张馨月提出取消美图秀秀“ 摇一摇 ” 开屏广告形式,法院认为没有行业规范明确禁止摇一摇广告,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同时认为手机传感器信息并非敏感个人信息,使用该信息无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美图秀秀也没有侵犯张馨月的个人信息安全。
但法院认定美图秀秀确实存在误导、强迫用户在非主动触发情况下跳转广告的情形,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侵犯了张馨月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最终支持了张馨月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七日内停止侵权,对触发用户跳转的交互动作参数进行合规设置,具体为触发跳转的设备加速度不小于15m/s²,转动角度不小于35°,操作时间不少于3s,并赔偿张馨月的数据流量损失1元。

法院此处依据的行业规范,正是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在2022年11月发布的《APP用户权益保护测评规范 第7部分:欺骗误导强迫行为》(T/TAF 078.7—2022):
APP信息窗口通过用户“摇一摇”等交互动作触发页面或第三方应用跳转的,未清晰明示用户需要执行的触发动作及交互预期,或通过设置高灵敏度降低交互动作判定阈值,造成误导、强迫式跳转。
注:触发用户跳转的交互动作可参照如设备加速度不小于15m/s²,转动角度不小于35°,操作时间不少于3s,或同时考虑加速度值与方向、转动角度的方式,或与前述单一触发条件等效的其他参数设置,确保用户在走路、乘车、拾起放下移动智能终端等日常生活中,非用户主动触发跳转的情况下,不会出现误导、强迫跳转。
2.华工法学生诉百度案
在张馨月起诉美图秀秀案件判决不久后,广州互联网法院也对另一起摇一摇案作出判决。
这次的原告张语格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一名大二学生,被诉对象是百度公司。张语格作为百度贴吧的资深用户,发现自己在走路时会触发百度贴吧的摇一摇广告,且百度未提供关闭该广告的选项。
于是,张语格在2022年9月将百度诉至法庭,要求百度在APP中设置关闭“摇一摇”开屏广告案件,赔偿流量损失1元,并停止访问原告手机中的陀螺仪和加速度计传感器。
案件的争议主要在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个人信息权益以及百度是否侵害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在是否侵犯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问题上,法院认为结合原告注册百度贴吧的实名认证手机号等信息,被告完全可以识别原告本人,因此加速度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百度公司未能尽到充分告知义务,获得原告对处理个人信息的明示同意,已侵犯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在百度是否侵害原告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问题上,用户应当有权拒绝以“摇一摇”的形式推送的广告。百度贴吧未提供关闭开屏广告“摇一摇”功能的选项,该行为已经侵害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百度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完成整改,在APP中增加了关闭开屏广告“摇一摇”的功能选项,导致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已实现。
与张馨月诉美图秀秀案的法院判决不同的是,本案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摇一摇广告极易被误触,且无证据证明百度给张语格带来流量损失,最终法院驳回张语格的全部诉讼请求。
3.淘宝摇一摇案
直到今天,依旧有法学生在坚持与“摇一摇”广告作斗争。
这次,几名华政和南京大学的法学生选择起诉淘宝,因为他们想搞清楚一个问题:“我不想打开淘宝,为什么开了?”
这也不是华政的学生第一次针摇一摇广告问题起诉,华政一直以来都有公益诉讼的传统。在去年年初,一群华政的法学生在参与“小城杯”比赛中,因摇一摇开屏广告将喜马拉雅诉至法院,案件最终调解方式结束维权。
经不完全检索,淘宝摇一摇案应该是摇一摇广告相关的最新案件。但这次他们选择了与以往案件不太一样的诉讼思路,他们起诉了淘宝,而非起诉其他广告投放方。
在诉讼主张上,他们的观点也更为激进:
一是主张摇一摇广告不管灵敏度多少都会侵犯自主选择权。即便按照美图秀秀案的判决,APP参照现有的行业规范调整广告触发水平,也无法避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被侵害。对此他们整理了以下表格,来证明不同场景下,即便提升摇一摇广告触发阈值,效果也十分有限。

二是主张违约,而不是侵权赔偿诉讼。他们认为根据用户与淘宝订立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负有不强迫消费者进入淘宝软件的附随义务,淘宝已构成违约。
目前本案尚未作出判决,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原文《一种彻底“杀死”摇一摇广告的可能》跳转阅读,原告团队在文章里详细地论述了他们的诉讼思路,值得一看。
被起诉后,APP的摇一摇广告消停了吗?
作为一般消费者,对于APP摇一摇广告的痛恨,通常只会在网络上吐槽两句。考虑到维权的时间精力成本,大部分人不会选择起诉。
而在这群法学生不断提起“一元诉讼”之后,今天各大APP的摇一摇广告似乎也吸取了不少教训。
1.在APP内提供关闭摇一摇广告选项设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
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该条款也是美图秀秀案和百度案中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之一。
此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也提到:
开屏和弹窗信息窗口提供清晰有效的关闭按钮,保证用户可以便捷关闭;不得频繁弹窗干扰用户正常使用,或利用“全屏热力图”、高灵敏度“摇一摇”等易造成误触发的方式诱导用户操作。
我们检查手机里的APP,发现目前市面大部分主流APP都会设置关闭摇一摇广告的功能选项。尽管APP内的设置入口往往较为隐蔽,用户一般很难轻易找到。


2.修订隐私政策,明确摇一摇广告获取的个人信息
在张语格诉百度贴吧案件中,法院认为:
第一,百度公司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案涉用户协议仅模糊、原则性地以“改进及优化移动应用的服务体验”等为由告知用户会收集设备的传感器数据,并未明确、清晰告知用户处理其个人信息是用于推送“摇一摇”广告这一具体目的,也未告知用户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范围以及处理的个人信息类型。
第二,原告并未对处理其个人信息作出明示的同意。百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已勾选或以其他方式对案涉协议或相关条款作出明示的同意。
第三,百度公司对原告个人信息的处理在前,告知同意在后,属于违法处理。
在张馨月起诉后,百度贴吧更新了隐私政策,明确了“摇一摇”广告需使用设备的加速度传感器数据。
而越来越多的APP厂商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在《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加入摇一摇广告的合规设计。
工信部也针对用户反映突出的“摇一摇”乱跳转等APP违规问题进行检查,通报了多个存在问题的APP,反映出不少APP都存在“信息窗口摇一摇乱跳转、误导用户”的情况。

不知道有多少用户是真的自愿使用“摇一摇”的功能,通过开屏广告跳转到购物APP上的。
当我们打开某一个APP时,往往带着一个具体的目的,一旦在摇一摇的界面下不慎手抖,注意力就被挟持到另一个APP,这几乎必然会带来更差的用户体验。所以这注定是一个饱受诟病的功能。
我们希望,随着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的完善,以及日趋严格的监管的到来,互联网企业能够真正尊重并落实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长久的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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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 焕 律师
陈焕律师,《法律人ChatGPT应用指南》作者,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隆安广州数字经济部副部长、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应用合规指南》标准起草人、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李琪瑶 律师
李琪瑶律师,英语专业八级。现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琪瑶律师擅长人工智能、数据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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