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atGPT引爆中文互联网至今,大约有3年的时间了。25年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公布了8个人工智能领域的典型案例,这无疑将对人工智能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
既然有了这些宝贵的审判者视角,我们专门以AI应用/AI平台为视角,梳理出裁判者对行业的理解,以帮助从业者更准确地识别审判(或监管)的红线,为业务的合规和稳健发展提供参考。
太长不看版
SUMMARY
1️⃣ AI生成物可以有版权,要留痕存证生成记录以便维权
2️⃣ IP授权协议中,要增加“AI化”条款
3️⃣ AI时代,要注意审核合作伙伴的IP授权协议,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4️⃣ 在AI换脸的业务模式中,就算不侵犯肖像权,也可能侵权个人信息
5️⃣ 平台判定用户的作品是“AI生成”,要进行合理说明
6️⃣ 用户在平台上做数字人,平台提供了工具,也可能担责
每一个案子,都是一个商业模式;而这些鲜活的判例,正好对这些商业模式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敲响了一次警钟。非常值得相关从业人员阅读。
以下是正文,并且文末提供了“AIGC项目合规体检自查清单”,欢迎按需取阅。
01 AI生成物可以有版权,要留痕存证生成记录以便维权
北互案例一:李某某诉刘某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该案件是著名的“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判决书一经发布,当天阅读量10万+,引发学界和实务界广泛讨论。对于本案的细节和分析,我们在2023年详细进行评议,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跳转阅读《AI图片著作权第一案错判?探索人机创作的版权边界》。经过两年多的司法实践,实务界对于“AI可版权性”的态度大有放宽,在满足人类具有一定的“智力投入”的情况下,可以认定AI生成物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因此,既然司法实践倾向于AI生成物的著作权,那么如何参照司法法院的意见,做好版权保护措施,对AI平台/AI创作者来说至关重要。
实务建议
1️⃣ 对原始且详尽的AI创作过程记录(包括创作过程中使用的训练数据、提示词、参数、随机种子数等)进行存证。
作为AI平台/AI内容创作者,可以在每次使用AI工具进行内容创作时养成保留原始创作记录的习惯,包括创作过程中使用的训练数据、提示词、参数、随机种子数等,以及每一个步骤生成的过程结果,并通过第三方存证工具对原始创作过程进行保存。
2️⃣ 在提示词中融入具体且差异化的要素,避免使用抽象且相对简单的提示词。
从AI生成图片寻求著作权法保护的角度出发,AI平台/AI创作者在使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过程中,应当关注对提示词的“设计”,需要在提示词中体现自己对生成结果所涉及的人物或物品、环境、风格等因素的具体且个性化的刻画,避免使用过于抽象且简单的提示词。
更多的建议,可以参阅《辛苦搓的图,这样做才有版权》《辛苦搓的图,这样做才有版权2.0》这两篇文章。
02 IP授权协议中,要增加“AI化”条款
案例二 殷某某诉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将自己录制的有声读物的著作权授权给被告二,被告二将原告的作品提供给被告三。被告三在拿到原告的声音素材后,进行人工智能训练,开发了一款文本转语音AI产品,并就该作品与其他公司展开合作。
本案为AI生成的声音侵权的认定提供了标准,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跳转阅读《AI生成声音第一案,给AIGC创业项目的3点教训》。
但对于AI平台/AI应用企业来说,还有一个非常值得借鉴的重点:
实务建议
除了获得版权授权外,还应当在授权协议中,通过增加“AI化”授权条款的方式,争取获得权利人的充分授权。因此,在起草合同的时候,可以增加一个这样的条款:
乙方有权将授权声音用于AI化用途,包括:AI模型训练与开发(如将授权声音作为数据集,用于训练、优化、开发乙方的人工智能语音模型、语音合成系统、语音识别系统或其他相关AI技术/产品)、AI语音内容生成(如利用基于授权声音训练或开发的AI模型/技术,生成包含甲方声音特征或风格的语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本转语音、语音交互、虚拟主播、智能客服、有声内容制作、广告配音、游戏角色语音、影视动画配音等)、AI产品/服务集成(如将包含授权声音特征的AI语音能力集成到乙方的软件、硬件、平台、应用或服务中,并向第三方提供或销售)。
03 AI时代,要注意审核合作伙伴的IP授权协议,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李某某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与前案相似,都是采用AI克隆声音的方式,利用原告的声音。但本案中,声音克隆的行为并非被告作出,而是被告的合作视频发布者(某带货主播),基于其与被告之间为委托关系,由带货主播使用原告的声音进行克隆后,以推介被告书籍的目的发布涉案视频、获取相应收益。
法院认为,被告与视频发布者达成委托推广关系,共同为了推介被告书籍的目的发布涉案视频,且被告具备对涉案视频进行审核管理的能力,因此,在涉案视频大幅使用原告肖像、合成模拟原告声音的情况下,被告应对视频可能引发的侵权风险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并据此认为被告应当对视频发布者是否获得原告的授权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实务建议
在AI的时代背景下,商家对达人发布的推广内容的审查义务正在被扩大。在与达人等视频发布者合作的过程中,以“被动合作”“未参与制作”为由,已经不足以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在与达人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如达人使用了可能疑似含有第三方版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权利的内容进行业务推广的,应当注意审核达人是否获得了权利人的充分授权。未尽到审核注意义务的,可能需与带货达人承担连带责任。
04 在AI换脸的业务模式中,就算不侵犯肖像权,也可能侵权个人信息
案例四:廖某诉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中,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原告出镜的系列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上传至涉案软件中,提供给用户付费以此牟利。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未利用原告的肖像,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将原告面部特征替换,模板中所保留的妆容、发型、服饰、灯光、镜头切换等要素,并且替换后的视频识别的主体为案外人而非本案原告。同时,被告将视频模板提供给用户使用的行为并未丑化、污损、伪造原告肖像。
因此,在这个商业模式下,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但这不代表原告的行为没有任何问题。相反,法院另辟蹊径,从个人信息的角度入手,认为:
“被告收集了包含原告人脸信息的出镜视频,将该视频中的原告面部替换成自己提供的照片中面部,该合成过程需要将新的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部分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进行融合。上述过程,涉及对原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属于对原告个人信息的处理。被告处理该信息未经过原告同意,因此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妙哉。
实务建议
收集他人作品,并通过“换脸”的方式进行“二创”,实际上风险较大。虽然把原告的人脸进行替换,大幅降低了肖像权侵权的风险,但无论是从本案已经被法院认可的个人信息权益的角度来看,还是法院暗示的“擅自使用他人制作的视频侵害他人创造性劳动成果”的著作权法角度上看,原告的商业模式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AI应用/AI平台在实施“AI换脸”的商业模式前,应当确保所使用的素材已经获得充分的授权,且授权内容需包括肖像在内的人格权益、版权、个人信息权益等。
05 平台判定用户的作品是“AI生成”,要进行合理说明
案例五:唐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原告创作的200多字文案,被被告的平台判定为“包含AI生成内容但未标识”的违规情况。原告对相关违规处罚措施申诉失败后,提起诉讼。
法院则认为,“被告基于算法工具的运算结果得出涉案内容为AI生成合成的审查结论,被告既是算法工具掌控方又是结果判断方,算法工具运算过程和审查结果由被告掌控,被告应就该事实进行合理举证或解释说明”。
不仅如此,法院否认了被告的两项努力:
1️⃣ 否认被告提供的“算法备案”。从典型案例的行文来看,我们猜测被告提交“算法备案”,是为了解释说明其算法的“透明性”和可解释性。但法院认为备案信息与本案争议无关联;
2️⃣ 认为被告的“人工复核”不客观。同样从典型案例的行文推测,被告主张其平台有人工复核的流程,用于证明AI生成结果具有人工核验,是科学客观的。但法院认为,“被告进行人工复核的标准要求具有非常明显的人类情感特征,该判断并不具有科学依据以及较强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实务建议
实际上,法院的意见体现出其对“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标记、平台识别和治理”等问题,在司法审查规则方面进行了探索。但对企业的合规义务而言,我们认为:
一方面,企业研发的算法,很可能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算法确实已经进行过备案,则某种程度上,已经是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完成了算法“可解释性”的合规义务,适度公开算法的基本原理。除非进行备案的算法与涉案AI生成内容标识算法之间,确实不存在关联性,否则应当适当放宽平台的算法透明度的举证义务,在平台治理责任与商业秘密保护中寻求平衡,避免企业因为过度公开算法,而损害企业的商业利益。
另一方面,从平台治理的角度上看,平台应优化人工复核机制,对于进行申诉的用户内容,在无明显AI生成物痕迹的情况下,适度进行放宽,并对审核过程、审核日志进行存证留痕,确保审查过程更加科学、公正,避免因情感色彩或主观判断影响审核结果。
当然,这可能很难,毕竟我们都还处在一个规则探索的时期,但我相信,假以时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积累,相关的规则体系会逐渐完善,企业在AI内容治理方面也会更加成熟。
06 用户在平台上做数字人,平台提供了工具,也可能担责
案例八:何某诉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注:中间的案例六和案例七,我们觉得不是很有特点,暂略,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跳转《必看|这些AI案件,法院都判了(北互AI典型案例8则)》进行查阅
基本案情
被告是某款手机记账软件的开发运营者,被告在其平台上提供了“AI陪伴者”的创新应用。用户可以在平台上提交公众人物的名称、头像,甚至还可以提交与人物相关的各类素材,比如文字、肖像图片、动态表情。在这个过程中“用户参与审核,软件进行筛选、分类,形成人物语料”,并且向用户推送与其有关的“肖像表情包”和“撩人情话”等内容,以营造更加真实的对话体验。
原告是知名度较高的公众人物何某,其起诉被告后,法院认为平台也应当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对何某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责任。法院主要认为,“被告的产品设计和算法应用鼓励、组织了涉案虚拟形象的创设,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不再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而应作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实务建议
实际上,法院这种认定方式,很大程度上让诸多提供“AI陪伴”业务的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期望落空。可以看到,法院认为:
1️⃣ 平台通过提供规则设定、算法设计等方式,实际上是“组织、鼓励用户形成侵权素材”,甚至是与用户“共同创设虚拟形象”。
2️⃣ 被告通过算法部署,将陪伴者“何某”按关系设定分类,并向其他用户推荐该角色,也可能进一步加剧了被告的内容服务提供者责任判定。
但是,就我们的AI合规实务经验来看,AI陪伴也许是《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中“智能原生应用”的典型代表之一,如果在AI发展的初期阶段,平台不进行规则设定和算法设计,不进行优秀作品推荐,则可能很难发展起用户生态。
尽管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例中传递的信息不那么乐观,但我们仍建议企业吸取案例中的经验教训,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降低平台的内容风险:
1️⃣ 获得IP授权:平台应尽可能与公众人物或其授权代理方签署明确的授权协议,确保在虚拟形象创设和推送过程中合法使用肖像、姓名等素材,避免未经授权的内容带来的侵权风险。
2️⃣ 完善用户协议:平台应在用户协议中清晰规定,用户上传的内容应符合版权与肖像权等法律要求,明确用户需对其上传素材的合法性负责。
3️⃣ 构建更完善的避风港措施:平台应设立有效的内容审核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版权持有者或公众人物的投诉,通过合理的内容管理流程争取适用“避风港原则”,降低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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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人工智能一路狂飙,圈内更期待在《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的催化下,迎来AI应用的爆发式发展的时代新机遇。但我们既要发展,也要合规。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这些案例,代表着部分裁判者的观点,可能会有争议,但对企业来说,也是难得的“确定性”,是宝贵的合规指引,为部分高风险的行为,画出了清晰的红线。
最后,如果你需要更清楚地了解如何在AI合规领域更好地规避风险,欢迎关注“AI合规圈”,添加我们的微信,回复“AIGC项目合规体检自查清单”,我们多聊会儿。
作者简介
陈焕
《法律人必备AI必备核心技能》《法律人ChatGPT应用指南》作者,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全国合规委副主任、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人工智能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市律协协会数据与数字经济委秘书长、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广州数据交易所入库数据合规辅导师、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擅长人工智能、数据合规、GDPR、网络安全、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务。
李琪瑶
《法律人必备AI必备核心技能》编者,AI合规圈主理人,英语专业八级,现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数据交易所入库数据合规辅导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隆安广州制裁和双反专业委员会专家顾问。李琪瑶律师擅长人工智能、数据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事务。



目录
第一章 入门篇
法律人使用AI的12大核心技能
一、起步指南:快速使用DeepSeek的步骤
二、了解提示词:让AI听懂你的话
三、定身份:让AI“入戏”
四、讲背景:让AI真的懂你
五、提要求:让AI行动起来
六、结构输出法:让AI“按规矩办事”
七、样本示范法:给AI“参考答案”
八、任务分解法:复杂任务化整为零
九、提问迭代术:与AI的“深度对话”
十、模型对比法:AI“专家会诊”
十一、风险把控:筑牢风险防火墙
十二、价值锚定:树立正确的AI价值观
第二章 基础篇
法律人使用DeepSeek的21大应用场景
一、法律人使用DeepSeek独门心法
二、辅助撰写类案检索报告
三、辅助撰写案件汇报提纲
四、辅助撰写调研报告及检察(司法)建议
五、辅助分析侦查(调查)数据
六、辅助撰写侦查(调查)方案
七、辅助对犯罪嫌疑人画像
八、辅助制作侦查(调查)讯问笔录提纲
九、辅助撰写审查报告
十、辅助量刑测算
十一、辅助撰写起诉书
十二、辅助撰写庭审讯问、询问提纲
十三、辅助撰写公诉意见书
十四、辅助撰写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十五、辅助撰写刑事抗诉书
十六、辅助撰写刑事会见提纲
十七、辅助撰写质证意见
十八、辅助撰写辩护发问提纲
十九、辅助撰写辩护词
二十、辅助撰写审理报告
二十一、辅助撰写裁判文书
二十二、辅助撰写民事调解书
第三章 进阶篇
法律垂类AI工具的20件法宝
一、法律检索:以秘塔AI搜索、微信AI搜索为例
二、合同审查:以案牍×法天使智能合同审查系统为例
三、合同管理:以飞书多维表格为例
四、整理视听证据:以通义听悟为例
五、模拟法庭实训:以北大法宝模拟法庭为例
六、法律文书写作:以AlphaGPT为例
七、法律翻译:以智谱清言、腾讯会议、沉浸式翻译、DeepL为例
八、阅读法律材料:以豆包浏览器插件为例
九、撰写公文:以DeepSeek、新华妙笔、WPS AI为例
十、知识管理:以Get笔记、ima、“律AI多”为例
十一、实现文本可视化:以Mermaid为例
十二、实现多端协作:以微信AI输入法为例
第四章 腾飞篇
法律人使用AI加持IP的10大战法
一、书课视频一体化打造法律人IP的基本方法
二、用AI起书名
三、用AI整理书稿目录或授课框架
四、用AI辅助写作
五、用AI快速制作PPT课件
六、用AI为视频号选题
七、用AI快速生成短视频文案
八、用AI快速剪辑短视频
九、用数字人提升视频号效率
十、用AI提升网络曝光率
第五章 高阶篇
法律人的两大AI终极武器:智能体与本地化部署
一、Manus的崛起:AI智能体颠覆传统法律工作
二、零代码实战:30分钟打造你的“免费法律咨询助手”
三、开庭管理革命:DeepSeek+飞书实现“一键无忧”
四、团队任务自动化:DeepSeek+飞书高效管理团队任务
五、本地化部署:数据安全的核心方案
六、极简三步走:手把手教你部署本地化模型
七、君子务本:AI浪潮中法律人的价值锚点
附录
一、AI产品简介
二、法律AI产品简介
三、法律人必备AI资料包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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