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国家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烈宏出席在北京举行的2024年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开幕式,并作题为《把握经济发展新机遇》的致辞。在致辞中,刘烈宏局长表示:

(图片来源:公众号「广东政数」)
“国家数据局将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今年陆续推出数据产权、数据流通、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企业数据开发利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等8项制度文件,加大政策供给,推动我国海量数据优势转化为国家竞争新优势。”

(国家数据局刘烈宏局长发言稿思维导图)
发言中提及的这8项制度,均在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中有所提及。其中,“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出现在数据二十条的“(一)指导思想”中重点提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企业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则先后出现在“(四) 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五) 推动建立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九)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中涉及。
从刘局长本次释放的消息可以看出,数据领域8项新制度将延续数据二十条的基本框架,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调整。
王利明教授在《如何保护数据权益》中说,“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首先需解决数据的确权问题,需要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数据权益的性质与权利分配规制要求通过数据权属的清晰来促进数据利用,进而发挥数据的市场要素的功能和作用。”
自数据二十条发布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数据三权分置”的讨论从未停歇,比如,数据产权是否应当区分“数据制作者权”与“数据使用者权”;“数据三权”的内涵和外延是否清晰;“数据三权”是否基于占有数据而产生等等问题。
在争议不断的当下,我们简要整理了当前与“数据产权”存在一定关联的法律法规、通知意见,以方便在实务中进行法律适用。也期待8项新制度的推出,可以回应、解决当前数据权属上的种种争议。
数据产权制度
数据三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2022.12.19)|(三)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12.31)|(五)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适应数据多种属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要求相衔接,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要求,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
个人信息和数据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1.1)|第六十九条 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09.01)|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11.01)|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3.15)|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数据知识产权 (地方文件以广东为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2022.11.17)|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2023.12.21)|1. 新增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等9个地方共同作为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 2. 坚持“四个充分”的原则,即充分考虑数据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客观规律,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相关投入,充分发挥数据对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2023.9.14)|(一)登记对象。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是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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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 焕 律师
陈焕律师,《法律人ChatGPT应用指南》作者,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隆安广州数字经济部副部长、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应用合规指南》团体标准起草人。

李琪瑶 律师
李琪瑶律师,英语专业八级。现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琪瑶律师擅长人工智能、数据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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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焕
《法律人ChatGPT应用指南》作者
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隆安广州数字经济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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