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故意用AI生成虚假内容,还是被恶意搬运?
1月7日西藏定日县发生6.8级地震,灾情牵动人心。
网络也发生了一场“余震”,不少自媒体账号,为了博眼球、引关注,通过搬运旧图、利用AI合成等方式,发布了与地震相关的虚假内容,有些账号甚至借此获得了上万的评论、转发和点赞。其中最广为流传的就是以下这张“地震男孩被困图”。

(截图来自自媒体AI合成的视频,与本次西藏地震无关)
部分网友对此也信以为真,纷纷在视频底下评论:“这娃让我哭一天”“请告诉我一下,这个宝宝还好吧。”

(图片来自”新京报”)
不久之后,官媒也开始辟谣,提示网友应警惕这些网络不实信息。那些曾经付出真情实感的网友才发现原来自己同情的孩子竟然是AI生成的......


(图片来自“西藏日报”)
根据央视新闻报道,在网上广为流传的“地震后小男孩被埋废墟”图片和视频,是由原作者在2024年11月发布的AI视频。
原视频的创作者表示,该作品是他在去年通过AI软件生成的。仔细看该视频,可以发现很多奇怪的地方,最为明显的是视频中的男孩有6根手指。

在原始视频的发布页面,该创作者也已声明“内容由AI生成”,并打上“废墟中的希望”“战争是残酷的”等标签。

根据报道反映的情况,该AI图片的创作者的创作本意并非为了蹭热度和传播地震相关虚假信息,且在上传AI作品时已主动进行AI标识,本次事件很难说由该创作者承担责任。
实际上,该图片是被有心之人恶意搬运,配上地震相关文字,蹭灾情热度,企图用“地震小孩被埋图”来博眼球,甚至将“AI生成”标识删除,没有任何提示。
用AI造谣,该承担什么责任?
在AI时代,只需几秒钟就可以生成数张图片,造谣成本极低。用AI生成的图片来传播虚假信息,可能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相关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公共秩序的,将根据行为的严重性,依法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AI内容满天飞,平台该尽到哪些义务?
笔者认为可以将根据平台提供的服务属性,分情况讨论:
(1)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平台
对于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自研模型提供服务和接入第三方模型提供服务)的平台而言,对生成内容进行主动的标识是应有之义。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如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同,平台除了需履行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之外,还应对遵循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相关规定。
(2)仅提供内容发布服务的UGC平台
对于向用户提供内容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AI生成的违法不良内容,并非可以完全免责。
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加强对本平台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违法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可见,作为提供内容发布服务的UGC平台,仍有义务对平台内容生态进行管理,优化信息发布审核、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相应机制等,否则可能被相关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在AI内容泛滥的互联网时代,平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提示用户对AI内容进行标识:通过《用户协议》和内容发布页面提示等方式,提示用户应主动对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2.加强平台用户管理:对于利用AI生成虚假、违法、不良内容的用户,可以依据平台规则进行处理,包括及时删除相关内容,视情况对用户账号进行功能限制等。
3.加强AI内容检测:对于用户未主动进行AI标识的内容,平台可根据自身的检测机制对相关内容添加AI标识,提示用户相关内容系由AI生成。
4.优化内容安全审核: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等。
笔者也留意到,网上有观点认为:“本次事件中,AI生成的相关视频发出约1小时后才出现‘疑似AI技术生成’的提示,说明审核规则具有滞后性”。
不知道对于这个问题,读者朋友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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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 焕 律师
陈焕律师,《法律人ChatGPT应用指南》作者,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隆安广州数字经济部副部长、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应用合规指南》标准起草人、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李琪瑶 律师
李琪瑶律师,英语专业八级。现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琪瑶律师擅长人工智能、数据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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