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思研究

AI 生成色情小说卖了760单!湖北男子获刑10个月

科思律师事务所 · 2025-03-19

此前,我们介绍过一起利用AI换脸软件的刑事犯罪案件,该案中被告人虞某利用“AI换脸”软件生成大量淫秽视频进行传播,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近日,湖北大冶市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AI生成色情小说牟利案,无疑再次给整个AI行业和社会公众敲响了一记响亮的法律警钟:在享受AI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共同营造健康、和谐、法治的网络环境与社会秩序。

案情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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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指控:

(1)柯某以牟利为目的,使用翻墙软件,在境外网站借助AI文本生成工具批量生成色情小说并发布、售卖;

(2)共计发布色情小说数十篇,每篇小说1-3万字,每篇15-30元,总计售卖760篇次,共计获利2万余元;

(3)经鉴定,送检的7篇小说均为淫秽物品。

文章插图

(图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案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柯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某AI文本生成工具,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非法获利2万余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缴违法所得。

「AI合规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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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中立≠行为无责,即便本案借助的是AI技术,但利用AI撰写色情小说的行为仍构成主观故意。本案中,柯某不仅使用AI工具“批量生成”违法内容,还定价销售760篇次。AI技术并不能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挡箭牌。

(2)境外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在境外软件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频发。中国公民在境内无论是通过内网还是外网传播淫秽物品,只要达到一定数量,就有可能入刑。[1]

(3)AI时代之下,犯罪成本越来越低。在AI工具越来越成熟的今天,几秒钟即可生成大量色情图片或文字。一旦达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因此,在AI技术日趋成熟的今天,我们更应当谨记法律红线,避免卷入犯罪深渊。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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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八十二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30号

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参考资料:

[1] 检察官说法 | 境外网站不是法外之地,传播淫秽物品终获刑

https://mp.weixin.qq.com/s/zrubDDO7TxdjdtTwGRYC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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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文章插图

陈 焕 律师

陈焕律师,《法律人ChatGPT应用指南》作者,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隆安广州数字经济部副部长、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应用合规指南》标准起草人、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张芸慈 律师助理

张芸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现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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