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1日,慕尼黑第一州法院就GEMA诉SUNO案作出判决,本案围绕六项知名音乐作品,涉外争议涉及AI训练中的作品复制与“记忆化”、模型输出的法律性质,以及德国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和美国法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边界等问题,我们将本案简要梳理如下。
“PART.01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GEMA是德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集体管理著作权为宗旨。
被告SUNO是涉案AI音乐生成器的提供者和运营者,Suno可根据用户输入的提示词生成音乐。

“PART.02
二、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六项知名音乐作品,包括《Atemlos durch die Nacht》《Rasputin》《Big in Japan》《Forever Young》《Daddy Cool》以及《Mambo No. 5 A Little Bit of》的副歌部分。因歌词本身产生的侵权不属于本案争议范围。
原告人卫被告的训练数据集中包含涉案音乐作品。被告利用“流媒体提取”(stream-ripping)技术从YouTube提取、复制这些作品,并绕过YouTube为阻止音视频下载而设置的“Rolling Cipher”技术保护措施。
根据原告主张,涉案作品在美国进行模型训练时被复制,并被记忆化于被告AI音乐生成器所使用的模型中;模型输出又造成进一步侵权。原告据此主张美国和德国境内均发生了著作权侵害。
生成争议输出时,原告方输入了涉案作品的原歌词、所需音乐风格和作品名称,但未对旋律、和声、节奏或编曲作出要求。
被告主要抗辩:
涉案音乐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
原作品在输出中无法识别;
训练数据既未包含于模型中,也未存储于模型中,模型参数仅体现从训练数据中学习到的数学模式和一般化特征;
输出相似性来源于提示词对搜索空间的限制和统计学习模式;
美国境内的训练复制受美国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原则保护,且德国法院无权审查;
输出系原告通过复杂、反复优化的提示词有意诱导生成,用户行为中断了归责关系;
在适用德国法的范围内,不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即使存在权利介入,也受文本与数据挖掘法定限制的保护。
“PART.03
三、法院判决
慕尼黑第一州法院第42民事庭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GEMA提出的停止侵权、提供信息和损害赔偿请求。该判决尚未生效,并非终局判决。
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国际管辖权
法院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第131条第1款、第2款既适用于地域管辖,也适用于国际管辖。因此,法院有权审理基于美国境内侵权行为提出的请求。该条款为以管理著作权为宗旨的集体管理组织规定了特别关联管辖,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门法院管辖”。
模型中的“记忆化”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法院认定,涉案音乐作品以可再现的形式存在于被告v3.5和v4版本模型中,这些模型存储于德国境内的服务器。
所谓“记忆化”,是指模型在训练中不仅提取信息,而且在训练后形成的参数中保留训练数据的内容。法院通过比较训练数据中的音乐作品与模型输出,认定本案存在记忆化;鉴于作品的复杂性和长度,可以排除偶然生成的可能。
该记忆化构成《德国著作权法》第16条意义上的复制,且模型中的这种复制不受第44b条文本与数据挖掘限制的保护。
输出构成复制和向公众传播,责任归属于被告
法院认为,在德国生成和提供的争议输出中,可以识别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元素,因此同时构成未经许可的复制和向公众传播。
责任应由被告而非用户承担。提示词整体上简单、开放,并未规定旋律、和声、节奏或编曲;被告运营模型、选择涉案作品作为训练数据,并对模型架构及训练数据的记忆化负责,因而模型本身决定了输出的实质内容。
提供模型及音乐生成应用本身构成侵权
法院进一步认为,被告提供该模型及用于生成音乐的应用,已经侵犯《德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所保护的未列举类型的向公众传播权。此处不宜译为狭义的“公开播放权”。
美国法上的合理使用抗辩不成立
根据保护地原则,美国境内训练过程中发生的复制适用美国法。由于涉案音乐作品能够在输出中再现,且输出与原作品具有实质性相似,法院认定相关复制不构成《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7条规定的合理使用。
法院还将本案与Bartz案和Kadrey案作了区分:后两案中,训练数据没有或没有实质性地通过输出向用户呈现;本案则可以通过简单、开放的提示词生成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输出。依据美国最高法院Warhol案确立的分析框架,合理使用的四项因素均不利于被告。
参考来源:https://www.justiz.bayern.de/gerichte-und-behoerden/landgericht/muenchen-1/presse/2026/16.php
作者简介
陈焕
广东科思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行主任,《法律人必备AI必备核心技能》《法律人ChatGPT应用指南》作者,广东省人工智能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广州数据交易所入库数据合规辅导师、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擅长人工智能合规、数据合规、网络安全、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务。
李琪瑶
广东科思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法律人必备AI必备核心技能》编者,英语专业八级,广州数据交易所入库数据合规辅导师。李琪瑶律师擅长人工智能、数据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事务。

陈 焕 律师
《法律人必备AI核心技能》作者
《法律人ChatGPT应用指南》作者
专注AI合规/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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