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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案的几点启发

科思律师事务所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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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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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二审生效判决。该案件历时近三年,终于在24年7月份尘埃落定。

自2022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且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试点地方范围正在不断扩大。自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许多讨论。本文,我们将结合前述案件判决书的内容,梳理本案中的主要观点,希望能为后续的司法实践和监管实践提供参考。

本案涉及数据堂数据堂公司与隐木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数据堂公司主张,其“1505 小时普通话手机采集语音数据” 已经取得了《数据知识产品登记证》;隐木公司提供的“aidatatang200zh”数据集侵犯了其1505小时普通话语音数据集的权益。隐木公司则认为,涉案数据集已由数据堂公司于2019年在Github网站开源(CC开源协议),不具备商业秘密属性,且数据堂公司收集数据的行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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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鲤Legal整理:数据堂公司VS隐木公司案情简图)

对此,法院归纳了6个争议焦点,我们选择其中争议较大的几个争议焦点重点讨论:

原告能依据民法典第127条否主张“数据财产权益”?

不能。

尽管法院认为,数据集合因为科技的发展而产生了独立的利用和交易价值,已成为重要的财产权益;但是,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权益,包括了“绝对财产权”和“其他财产性法益”。在数据这种财产性法益未被法律明确确认为“绝对财产权”之前,不能类推适用其他绝对财产权类型寻求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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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7条虽然提到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但并没有规定该等权利的具体内容,也未有其他法律规定该等内容,因此数据堂公司无权依据127条的规定主张“数据财产权益”。

数据堂公司的涉案数据集是否构成汇编作品?涉案数据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均不能构成。

该二争议焦点实务界的争议不大。但法院的说理可以参考:

【不属于汇编作品:】

“每个单元文件夹中的结构、分布方式、整体布局均相同,其数据集在展示方式及布局编排等方面尚不能体现出独特构思,故涉案数据集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

【不属于商业秘密:】

“一旦信息可以通过公共来源容易获得,它就失去了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的资格。进言之,当商业秘密权利人在网络等其他公共空间公布该信息时,只要所属领域相关人员可以直接获取,该信息就失去了秘密性,不会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被诉行为是否违反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

法院通过分析【是否竞争关系】、【是否有合法权益】、【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扰乱市场秩序或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不属于专利、商标或者著作权】等五个构成要件,最终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篇幅限制,我们重点讨论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和“CC开源协议”有关的如下两个构成要件:

数据堂公司是否享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是的。

法院认为,数据堂公司就涉案数据集取得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可作为证明数据堂公司享有涉案数据集相关财产性利益的初步证据。

对于此处“初步证据”的描述,实务界普遍认为是对前文提及的国家知识产权“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的司法倾向,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仅能作为“初步证据”,而不是权利人经登记后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的依据。

法院进一步认为,结合数据堂公司在数据集上的投入,可以认为涉案数据集为数据堂公司带来了交易机会与竞争优势。

隐木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是的。

法院认为,判断被告隐木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开源协议,是认定被告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数据堂公司使用了CC开源协议(CC开源协议有多种类型。本案中,数据堂公司使用的CC协议类型为“BY-NC-ND”4 .0版开源协议)

经过CC开源协议的官网查询,我们可以看到BY-NC-ND的含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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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非商业性使用”,正是法院论述的重点:

(1)法院认为,数据集合持有者有权拒绝他人公开传播其付出实质性投入的数据集合;

(2)当数据合集持有者以开源协议的方式许可他人利用数据集合时,数据需求方的获取、使用行为是否遵循开源协议;

(3)协议规定的“非商业性目的使用” 是指该使用的主要意图或者指向并非获取商业优势或金钱报酬;而被告隐木公司的的用户,通过隐木公司的平台获取数据集合的时候,需要注册登录方能获取,这个行为使得隐木公司获得有粘性的网站用户,违反了CC开源协议的“非商业性使用”的限制;

(4)即便对是否属于“非商业性使用”存在疑虑,也应当向数据堂公司主动询问。

然而隐木公司并未进行询问,因此违反了商业道德。

对此,我核验了CC开源协议官网中与NC(“非商业性使用”)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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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确定,您应该要么联系权利持有人以获取澄清,要么寻找允许商业使用的作品。”(该内容使用AI工具“豆包”翻译)

结合其他构成要件的说理,法院最终确认隐木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隐木公司将承担10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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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说一点

有些朋友认为,法院在明明有“开源协议”的情况下,还认为隐木公司需向权利人主动确认是否属于“非商业性使用”的方式,有悖开源协议本身的目的。

然而,从官网上的答疑来看,我们可以确认:权利人对于是否属于“非商业性使用”的认定,几乎具有“最终解释权”。所以,看到CC开源协议你不用慌,但看到CC开源协议的类型包含“NC”的时候,对于是否商业性使用,你就一定要非常慎重了。

“开源协议”并不是理所当然地“不要钱随便用”,要根据开源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式。毕竟开源协议的种类太多了,其规定的内容非常丰富,经过OSI认证的就有近百种。

我们找个机会再详细唠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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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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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焕 律师

陈焕律师,《法律人ChatGPT应用指南》作者,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隆安广州数字经济部副部长、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应用合规指南》团体标准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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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琪瑶 律师

李琪瑶律师,英语专业八级。现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琪瑶律师擅长人工智能、数据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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